经济师2013年考试《初级财政税收》之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节的主题是: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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