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2013年考试《初级财政税收》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本章节的主题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内容如下:
 
  具体规定:
 
  1、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该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第( 1)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固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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