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四川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罚则制度怎么要求的?
 
  答: *9、价格鉴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给予暂停执行业务、吊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注册证》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以虚假和不当手段获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和未经注册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行业务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鉴证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鉴证业务的。
  (八)因在价格鉴证及其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编寄语:失败并不意味你浪费了时间和生命。失败表明你有理由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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