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海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业务制度有什么硬性规定?
 
  答: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业务制度相关规定
  一、价格鉴证师在经批准的价格鉴证机构执行业务,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须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价格鉴证师根据司法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需要,接受委托,执行相应业务。
  三、价格鉴证师具有在价格鉴证报告上签字的权力,并对价格鉴证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四、价格鉴证师应当遵守价格鉴证法规、执业守则及技术规程,保证价格鉴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接受继续教育和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五、价格鉴证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六、价格鉴证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七、价格鉴证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价格鉴证结果失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的价格鉴证师追偿。
  九、价格鉴证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也可以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价格鉴证师回避。
 
  小编寄语:人生总会有很多奇迹,人生也会有很多意外,我们何不如简单地成长,给自己一颗宽容的心,做自己想做的事,看自己想看的风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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