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
  你区(77)财农税字一号函收悉.关于中小学校耕种计税土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1974年1月17日财事第七号通知所附<全国教育卫生和行政财务座谈会纪要>中提出的"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不上交财政,并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照顾",以及<通知>所附<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为了巩固和发展校办工厂,农场,在办厂(场)初期,在一定时期内可给予减免税收的照顾"的规定,主要是指工商税.对于校办农场的农业收入,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农业税.如属新开垦的荒地,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在山地上新垦殖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七年.至于少数新建的校办农场,一时纳税有困难,可以比照对"五.七"干校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理,即:"开办初期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所在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免税,减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