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浙江省财政局《关于社队兴建农田水利等工程占用纳税土地合理分担农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这个通知,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订的,政策界限比较清楚,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合理负担政策,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可供研究参考。
附件:
浙江省财政局关于社队兴建农田水利等工程占用纳税土地合理分担农业税的通知附件:浙江省财政局关于社队兴建农田水利等工程占用纳税土地合理分担农业税的通知……
过去多年农田建设,一般以生产队联合举办,现在发展到一般由大队联合举办或以公社联合举办。过去规定大队范围内生产队联合举办的农田建设占用的纳税土地,其农业税采取由受益队按照受益大小合理分担的办法处理;现在由于农田建设规模的扩大,原规定分担农业税负担的范围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为此,对小型农田水利等工程占用的纳税土地,在由受益队分担农业税的原则不变的前提下,现对分配负担的范围规定为:属公社、大队、生产队兴建或联合兴建(包括扩建)的小型农田水利、水电工程和机耕路占用的纳税土地,在扣除工程中垦复和扩大的耕地面积后,尚被占用的那部分纳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和税额,仍可采取由受益队按照工程受益大小合理分担的办法处理。主办工程的社队,要向当地财税部门提出被占用纳税土地农业税由受益队负担的具体方案,经核实符合合理分担的原则,再办理土地、常年产量和农业税额的调整手续。社队兴建农田建设占用的土地,都应按照省革委会(71)21号转发《关于1970年征用土地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处理。对于未经审批的社队办农田建设占用的纳税土地,财税部门一方面应将情况转告主管部门处理,另方面对被占用土地的农业税负担,仍应按照受益大小由受益队合理分担,不得造成拖欠。以上改变分担农业税范围的意见,请各地财税部门向当地党委汇报后执行。
关于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兴建、扩建的工程,凡经正式文件批准被征用的纳税土地,其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农业税额,经当地财税部门核实后,仍按过去规定全部核减。凡未经国家批准(包括计划、资金、土地征用)而擅自动工兴建、扩建的基建工程所占用的纳税土地,其农业税任务不得核减,仍由原纳税单位负责缴纳、由工程主办单位负担。对此,财税部门应查实情况,上报同级党委处理,并抄送地区局和省局。土地变动登记期限:1978年度,从去年7月1日起到今年5月31日止;1979年度开始,改为从上年6月1日起到次年5月31日止。各市、县土地变动登记结束任务落实后,于六月底前将"1978年农业税土地变动任务落实汇总表"报送地区局和省局各一份。
前些年土地变动登记工作,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不少纳税单位,只向国家申报减少税额的土地,不向国家申报应增加负担的面积,存在不顾国家利益的倾向。今年各地进行土地变动登记工作时,首先要联系当地实际,揭批"四人帮",肃清其流毒,端正党的负担政策,做到:该减税的土地要核减,该分担税额的土地要合理分担,该征税的土地要坚决征收。对开垦的荒地(包括开垦黄土丘陵)、围垦海涂、围垦溪滩等,已满免税照顾期限、依法应征农业税的土地,要向社队干部宣传党的政策,动员纳税单位自觉向国家申报登记,积极缴纳农业税,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
由于今年土地变动面积比往年大,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雇一些临时助征人员,充实到基层财税所,在主管农业税业务干部指导下,协助专管员,围绕生产中心,深入社队,开展土地变动登记和处理政策工作,把1978年农业税征收任务,逐社逐队落实下去,并把农业税征收清册编造好。征收清册,属档案管理资料,每年应编造一式二份,一份由县(市)局保存,另一份征收期间由专管员保存。"四人帮"横行期间,有些地区征收管理制度被破坏,甚至连征收清册也不编造,管理无制度,给贪污国家公粮、款开下方便之门。各地要把农业税计会统、册籍资料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起来,把岗位责任制建立起来,迅速改变有些地区无人负责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