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一(1983)73号文收悉。财政部(82)财税字第348号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法规第二条第五款所说“偿还价款的本息”,是指购进设备,引进技术,由外商垫付款或由我方延期付款所应付给外商的价款和利息,全部用供货偿还的,才能对外商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如果只是利息部分用供货偿还,价款部分仍要现汇支付的,则仍应对其利息征收所得税。
来文所说,你市xxx公司从美国xxx公司引进年产100吨ABS树脂的生产线和技术,如果其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全部由xxx公司用产品ABS树脂偿还,可以从宽掌握,对美国xxx公司收取的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