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2009年第16号),本文自2009年6月27日起废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 拟定有关税收条例, 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