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文件,本法规自1997.09.08日失效。
  为了正确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酒类产品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 
   洒类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规定执行:(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