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文件,本法规自1997.09.08日失效。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及所得全部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86)财税字第054号文的规定缴纳税款。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及所得既有外币,又有人民币的,可以用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