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03.30日起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 610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牧业税在贯彻中央法规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牧业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你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规,从牧业税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抄送: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