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04.30日起废止。
财政部(82)财税字第348号文《关于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法规》中*9条和第三条对减税期限曾明确法规,财政部又于1980年1月6日以(86)财税字第001号文发出《关于处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明确延期至1990年底。现在此处长期即将期满。为了有利于啄引外资,加速经济建设,经研究决定,减期限继续处长至199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