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自2011.01.04日起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8)国税外字第368号文向你们转发了《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现接荷兰财政部国际税务司司长万德·黑顿(Van der Heeden)1990年12月11日来函称,由于荷兰进行有关税收管理的调整,荷兰有关税务部门将重新发布其居民身份证明,并附来新的《荷 兰居民身份证明》空白式样一份。现将该式样译成中文,印发给你们,以便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核查荷兰居民享受中荷税收协定待遇所持的居民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