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9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本文自2002.11.1日起废止。
  今年3月和5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7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860号文件,对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否退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国税发[1992]79号文件下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三、鉴于“乳胶制品”的退税率已由24.68%下调为10%,从1992年7月1日起,高税率、贵重产品中的“橡胶制品”仅指“其他橡胶制品”。
  附件: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
附件:
      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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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准予退税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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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   ┃1、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2、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3、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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