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规定,本文件自2000.1.1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发票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法规精神,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印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