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务必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比。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每半年至少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二个案例;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报送一个案例。
  三、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表一、表二、表三不统计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汇总表内,但统计表和案例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时应当同时报送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今年1~9月稽查机构和工作情况,各地请按附表要求,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