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规定,本文件自2008.1.3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来信,询问有关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有关法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