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全文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铸,锻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