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前发(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中所附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汇贷款项目表》中涉及有金额单位的指标项目,除“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和“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外,其余项目金额单位均为万美元。
  二、《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指标项目中的流转税是指原税制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和新税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94)财税字第104号文件标题中“增值税”前的“的”字有误,应改为“以”字。
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单位
  项目投产日期
  贷款来源
  按原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金额
  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期限
  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
  已归还贷款金额
  其中:用税款归还金额
  尚未归还贷款余额
  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
  1994年需归还的贷款金额
  其中:可用折旧归还的金额
  可用税后利润归还的金额
  需用税款归还的金额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