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并接海关总署通知,凡有效期截止于1995年12月31日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的减免税法规,其货物于1996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法规办理,4月1日及以后到货的,一律按调整后的税收法规办理。
  
  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