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农业部、中国气象局等五个中央部门办理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现将具体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委托部门负责办理所属省级单位产权登记的审核和地(市)级单位产权登记的审定手续,并在证中设立登记表或年检查表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栏,加盖主管业务公司公章。
省级单位负责办理所属地(市)级单位产权登记审核和地(市)以下级单位产权登记的审定手续,并在证中设立登记表或年检表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栏加盖单位公章。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接受委托部门所属省级(含省级单位)以上单位产权登记的审定手续。
二、接受委托部门须使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于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相关业务司公章。
三、接受委托中央部门不得再逐级委托(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不得仿照刻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业务司公章,不得复印、复制、改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接受委托部门务必认真负责,严格履行审定手续,如有不认真履行审定职责,滥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导致产权登记工作混乱或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视情况将收回委托权限。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五月三十一日结束,八月三十一日前将产权登记汇总分析表、汇总说明、基础汇总情况表和软盘、统一向我局报送。
六、鉴于农业部所属四垦区(新疆、黑龙江、海南和广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分布较广,交通不便,为方便单位,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同意委托四垦区总局一级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审定手续。农业部其他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仍由我局办理产权登记审定手续。
七、结合海关系统管理(体制的特点,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分别负责办理下属一级单位产权登记审定手续,海关总署机关仍由我局办理产权登记审定手续)。
八、由于国家统计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渠道较特殊,具体委托事项由我局与国家统计局另行协商下发。
请各接受委托部门在产权登记工作中,妥善安排,精心组织、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并及时总结,以利于今后工作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