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6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