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以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法规,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法规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