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1号),本文件自2005.01.24日起废止。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