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