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自2011.01.04日起废止。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法规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