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吉林、甘肃、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指示》(中生财字[1997]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8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抄送:卫生部,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
  附件: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地址         │摊销金额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北京朝阳区三间房      │ 73.20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上海延安西路1262号     │ 97.60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长春西安大路58号      │ 48.80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兰州市盐场路118号      │ 73.20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武汉市临江大道6号      │ 82.96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成都市外东包江桥      │ 112.24  │├────────────┼──────────────┼──────┤│   合计        │              │ 48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