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19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