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03.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