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199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的财务审计工作,认真清理整顿现有银行帐户,并于1999年8月1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