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04.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我局(89)国税地字第119号文已作了规定。为了缓解劳改劳教单位当前的经济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劳改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从1990年1月1日起至199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年。
  二、对劳改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