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委管国家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 1号),经审定,确认大连石油化工公司等28个单位的技术中心作为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国经贸[1993]465号文法规的程序和海关总署署税[1997]585号文以及署税[1998]787号文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法规,技术中心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在技术中心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按照1994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法规,对中试产品不再执行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28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中国工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