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4]1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自2004.02.05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