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03.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法规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法规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