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外贸中心,各有关总公司:
  为贯彻《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中扶优限劣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订了《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况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外汇局备分支局、各地外经贸部门及各地国家税务局。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