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01.30日起失效。
海关总署、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的法规,各有关单位已报送2000年度进口计划。经核准,现将国家濒管办2000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国家濒管办2000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