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于2000年2月2日在北京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同日生效。现将安排文本转发给你们。对于香港指定空运企业从内地取得的收入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