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