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3]56号),本文自2003.05.27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1.会议(检查、培训)审批程序
2.会议(检查、培训)许可证
3. 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