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四川、重庆、甘肃、内蒙古、安徽、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561号)精神,现将2001年*9批免税"以产项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及列名企业(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
附件: 2001年*9批免税"以产项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