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本文件自2009.01.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法规,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