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河南、辽宁、四川、甘肃、广东、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561号)的有关精神,现将2001年第二批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
附件:2001年第二批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
                     单位:万吨
序号     企业名称             数量
1  攀枝花钢铁(集团)            10
2  酒泉钢铁(集团)            10
   其中: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0
3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7.5
   其中: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0.7
      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6.8
4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其中:舞阳钢铁有限责任集团公司      8
5  首钢总公司                20
   其中:首钢总公司(北京地区)      17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河北省)  3
6  天津钢管公司              0.4
7  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
8  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5
9  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
   其中: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5
合计                       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