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本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14.08.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3)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使用。
  附件:1.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
      2.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