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17条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鉴于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提交了《关于对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同时提供了钢铁产品进口情况以及国内产业经济情况的资料。申请人对进口钢铁产品对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进行了分析和说明,称钢铁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加,钢材价格下跌、企业利润下降、国内产品出口量减少,部分企业陷入了困境,失业人数增加。申请人认定,进口钢铁产品数量的急剧增加已经给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在迟延采取措施,其严重损害将难以补救。申请人据此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尽快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鉴于申请人的申请程序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材料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要求;
鉴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初裁决定。初裁决定见附件一;
鉴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已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5月24日起,对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和钢坯等9种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7%—26%的特别关税。为了给所有进口商以平等和持续的进口机会,关税配额采取“全球配额”的方式。临时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的特别关税税率表见附件二。
二、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2002年5月24日起180天。
三、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调整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四、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种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临时保障措施(如实际进口量达到或超过3%,不再适用排除条款),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临时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适用临时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见附件三。
五、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与中国签有双边钢铁贸易协议,双边协议列明产品不适用本临时保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
附件二:《临时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的特别关税税率表》
附件三:《适用临时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