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北京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第四批“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见“附件”)因“中中外”项目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的税收政策,仍按照财税字[2000]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第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