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60号)精神,总局对各地2003年1至2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进行了“四率”考核,现将考核评比情况通报如下:
从各地2003年1至2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情况看,各级国税局能够认真贯彻国税函[2002]860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狠抓各个环节的落实工作,全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质量明显提高。经对各地2003年1至2月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综合统计,全国“四率”考评结果是:上报准确率为99.74%、审核通过率98.98%、核查反馈率为42.93%,疑点误报率为2.87%(见附件1)。“四率”综合评分前5名的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特提出表扬。
在考评工作中,一些地区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传输和核对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不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上报电子数据和《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不及时反馈核查情况,个别地区甚至不上报有关电子信息,影响了总局的汇总、清分和监控工作。为此,再次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地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2002]860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上报本地区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及时反馈核查情况。今后总局将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存在问题较多、“四率”综合评分低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级国税局负责专用税票信息核查的人员应热情、认真、耐心地受理本地企业要求核查信息的请求,对反映的问题,要通过核查系统,在总局的监控下追踪核查,及时回复情况,不得相互推诿,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企业的核查要求。
三、为便于各地了解情况,现将总局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四率”评比办法予以公布(见附件2),供工作中参考。同时,将各地2003年1月份和2月份“四率”考评的有关统计报表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上,供查阅。
附件:1.2003年1—2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四率”考评表(略)
2.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四率”计算及评比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