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湖南、四川、江苏、湖北、安徽、河北、贵州、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3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南车财[2003]16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区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351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208   四川省资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262   江苏省常州市
  中国南车集团四方机车车辆厂      346   山东省青岛市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214   江苏省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132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140   四川省眉山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75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54   安徽省铜陵市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57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68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52   湖北省襄樊市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120   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90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66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110   贵州省贵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110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45   江苏省常州市
    合 计            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