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日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美日牌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和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1   美日牌轿车 MR6370A   2001.12.16
  2        MR6370A1
  3        MR6370A2
  4         MR6370AD
  5        MR7130A1
  6        MR7130A2
  7        MR6370X1  2002.3.12
  8        MR7130X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