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退(免)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3]169号)收悉。关于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因改制造成中标企业与供货单位名称不一致而无法办理退(免)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因企业改制的特殊原因,使原由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中标的项目由新成立的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造成中标企业与供货单位名称不一致,为支持企业的发展,同意你局意见,以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为退税主体,凭企业改制的有关批件及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所需的相关单证办理退(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