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黑龙江、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天证经字[2003]6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6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二○○四年三月九日
  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0x20单位名称0x20所在地0x20金额
  10x20天元证券公司上海瑞金南路证券营业部0x20上海市0x20133
  20x20天元证券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0x20上海市0x2043
  30x20天元证券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0x2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0x2060
  40x20天元证券公司哈尔滨红军街证券营业部0x2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0x2015
  50x20天元证券公司哈尔滨奋斗路证券营业部0x2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0x2060
  60x20天元证券公司哈尔滨中央大街证券营业部0x2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0x2041
  70x20天元证券公司哈尔滨珠江路证券营业部0x2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0x2059
  80x20天元证券公司大庆龙风大街证券营业部0x20黑龙江省大庆市0x20133
  90x20天元证券公司伊春通河路证券营业部0x20黑龙江省伊春市0x2042
  100x20天元证券公司齐齐哈尔建设大街证券营业部0x20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0x2045
  110x20天元证券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0x20广东省深圳市0x2047
  120x20天元证券公司沈阳证券营业部0x20辽宁省沈阳市0x2048
  130x20天元证券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0x20北京市0x2048
  140x20天元证券公司大连证券营业部0x20辽宁省大连市0x2047
  150x20天元证券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0x20福建省厦门市0x2047
  160x20合计0x200x20868